來源:光明論
既然是廣告,文案就得遵循廣告的規范,不能信口胡來,不能想吹噓就吹噓、想夸大就夸大。
佘宗明丨媒體評論員
據媒體報道,北京多個公交車站臺日前出現了這樣一則廣告:一男子手拿搖扇,扇子上寫著“張天佑”三個字,廣告上有他的個人介紹和已出版詩集。最吸引人眼球的,是詩集封面上赫然寫著“李白再世”四個字。這些公交站臺,位于中國文聯大樓、中國作家協會附近。

北京北沙灘橋東站的“李白再世”廣告牌。北京北沙灘橋東站的“李白再世”廣告牌。
?北京晚報
打著“××再世”“某某第二”名號出門招搖,不是稀奇事,被Cue(點)得最多的,大概就是華佗、諸葛亮、狄仁杰了。“賽西施”之類的說法,也跟這如出一轍。
詩仙李白享譽遐邇、名傳至今,無論是“自唐之詞人,李白為首”的譽美,還是“酒入豪腸,七分化作月光,剩下的三分嘯成了劍氣,繡口一吐,就是整個盛唐”的贊頌,都點出了李白及其詩歌的成就與地位。他被不少人尊崇、模仿和對標,本在情理之中。在那喀索斯情結驅使下,有人將自己跟李白“隔空比肩”,也難言奇怪。
在私人語境或私下場合自稱“李白再世”,雖然狂妄不羈了些,權可當成自我期許或者開個玩笑。一旦將此說法打在廣告牌上,性質就不一樣了——那屬于廣告。既然是廣告,文案就得遵循廣告的規范,不能信口胡來,不能想吹噓就吹噓、想夸大就夸大。那些自吹自擂在私底下可以說,卻不能想拿來做廣告語就做廣告語。
張天佑可以寫詩,也可以宣傳自己的詩,但蹭李白這樣的國民級IP,必須得經受更苛刻的審視,不能“我只顧蹭我的(流量),哪管別人怎么想”。
首先,《廣告法》第3條規定,廣告應當真實、合法,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,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。張天佑自稱“李白再世”,是否符合“真實”原則?他自己可以敝帚自珍,但有專業人士已指出,他寫的詩“就連平仄都沒有嚴格遵守”。詩詞格律主要就是講平仄,連平仄都不守,恐怕難當“李白再世”之名。
其次,這還可能觸碰到大眾情感層面的東西。李白和杜甫被并稱為“中國詩壇巍峨高聳的并峙雙峰”,就在于其詩歌成就是天花板級別的。李白的詩作還以區分度極高、個人風格強烈,“俘獲”了大量擁躉。時至今日,“李白”這兩個字都已成為經典符號。
在此背景下,號稱自己是“李白再世”,難免會被置于輿論放大鏡下打量——包括其詩作之外的行為表現。自稱“再世”,還是擺在中國文聯、作協辦公地點附近,這行為就很不“李白”。詩人梅之渙曾寫道:“采石江邊一堆土,李白之名高千古。來來往往一首詩,魯班門前弄大斧”,他或許該看下這首詩。
這倒不是說,自稱“李白再世”就該被矛頭所指。文史學者郭長虹曾寫過這么一段話:“看很多熱愛詩詞的小盆友寫詩,不是策馬、振袂就是仗劍,面對的都是夕陽、天風再不就落木,吐的是浩然氣,抒的是千古情,一水兒的壯懷激烈。我覺得吧,有點可愛。”很多自詡“李白再世”之人,未必就是制造噱頭,只不過是“我生來就是高山而非溪流,我欲于群峰之巔俯視平庸的溝壑”式自許加上格局尚未打開而已。時間會讓其中不少人慢慢變得謙遜。
最主要的問題是,打廣告號稱“李白再世”,并不符合廣告規范,也冒犯了很多人的基本情感。所以需要追問的是,這則可能夸大的廣告,是怎么登上廣告牌的?公交站廣告牌發布前,內容審核環節是否到位?對廣告牌管理維護方來說,有些廣告語不適合登出來的,在前端就該被過濾掉——別忘了,公交站廣告牌是面向大眾的媒介,內容發布也得遵循廣告規范。
(文章來源:光明網時評頻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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